根據父母子女關系所產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婚姻法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
子女之間的關系,親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傳統上,他們被稱為親生父母的孩子。其特征是: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由血緣聯系的,只能因依法收養子女或父母壹方或子女死亡而終止。
2.提出了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人為設定的,也稱法定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其特征是: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撫養事實而成文,因收養關系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的離婚、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這兩類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法律上是相似的,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具有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它們也是不同的,即它們產生和終止的原因不同。
現代文明定義下的親子關系
現代文明定義了個人的社會屬性。因為個人的自由、獨立、平等的權利,即使是父母和孩子也是壹種獨立、平等的關系。沒有人身依附,沒有孝順之類的概念。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可以改變的。只要父母被證明無行為能力,這種監護權就可以被剝奪和轉移。
在個人成長過程中,政府有義務提供良好的服務。這個義務主要體現在經濟上。比如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免費養老,還有生老病死的全面供養。
在現代社會,可以說父母、政府、社會共同肩負著孩子成長的責任。尤其是政府和社會,在個人成長的過程中,這樣的責任會伴隨人的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