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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從被捕到判刑的過程。

經過公安偵查、起訴、法院審理,總時間壹般在6個月左右。建議委托律師為嫌疑人辯護,判決前只能律師會見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仔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過程和他向公安機關的供述。會見後,律師將對犯罪情節作出判斷並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和申請取保候審;案件移送檢察院或法院的,辯護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閱卷,收集偵查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共犯的供述、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深入研究後制定好辯護方案,確保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宣告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壹、刑法中量刑標準的依據是什麽:

1.量刑起點: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量刑點。

2.基準刑:根據犯罪的數額、次數和後果,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的刑量。

3.宣告刑: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全案認定並依法宣告的實際刑。

第二,量刑的指導原則是什麽: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處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又要考慮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懲治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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