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海澱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受理的商業車險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我們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造成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保險公司適用的商業車險條款存在瑕疵,需要進壹步完善。經調查,商業車險條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免責條款。有些免責條款沒有明確解釋或列舉具體條款的定義或範圍,保險公司在投保時也沒有明確告知投保人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從而出現了投保時是否有免責事由的爭議。
2、實際價值問題。二手車主在投保車損險時選擇按照新車的購買價格確定保險金額,意圖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獲得高額賠償。保險公司為了多收保費,在明確了解被保險車輛車況的情況下同意承保,而只同意在車輛出險時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引發爭議。
3.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有的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負責,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排除在被保險人之外。
4.法律變化。近年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壹系列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相繼頒布實施,但保險公司未能根據新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時調整保險條款相關內容,引發爭議。
針對上述問題,經專門調查和認真分析,海澱法院第三庭提出以下建議:
1.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和解釋責任範圍、賠償標準、投保人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
2.為避免道德風險,在保險條款中限制投保人選擇保險金額的權利,如規定二手車不能按新車購買價投保,損失賠償原則明確寫入合同。
3.在保險條款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被定義為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隨著與保險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和調整,保險公司應及時完善或修改保險條款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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