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行為人發生碰撞、碾壓、刮擦、側翻、墜車、爆炸、火災等交通事故的情形。,並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交通違法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自行車事故:不需要出具證明,可以自行離開;需要出具證明,報警等待處理。
兩車事故: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當場協商壹致結算費用的,可以自行離開;需要出具證明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等待民警辦理結案手續;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或僅確定賠償比例的,填寫《確認函》,到事發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