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因為壹個月的天數有差異,所以是以周計算的。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工作時間也叫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壹晝夜和壹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短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不遵守工作時間規定或者約定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休息時間是勞動者在8小時之外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時間、結束時間和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技術需要中斷的時間、停止工作的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的時間、出差的時間。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根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開工作崗位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衍生問題:
上班時間摔傷算不算工傷,有沒有賠償?
上班時間摔傷沒有賠償,因為不是工傷,工傷沒有賠償,上班途中摔傷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即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以及在上班途中摔倒與此無關,不能認定為工傷。雇主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