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案件的壹審,普通程序壹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時間的,需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是簡易程序,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二審通常持續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需經本院院長批準。壹般來說,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案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即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