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本法規定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
(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