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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查封、扣押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行,執行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示原則。公開性原則是指執行機關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屬性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查封或者扣押情況予以公開,讓被執行人、案外人和其他法院執行機關知曉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的事實。根據民事實體法對物權公示的要求,對動產和不動產應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原則,動產物權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公開原則對於維護執行秩序、解決執行糾紛、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等價原則。該原則是指執行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債務的價值相當。需要註意的是,這裏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債務,不僅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還包括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遲延履行產生的利息和遲延付款。

(3)禁止重復查封、扣押原則。該原則是指執行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後,任何單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再次查封、扣押該財產,否則無效。這裏的禁止是絕對的,不管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法院先行查封扣押後,是否有足夠的余額供後續法院執行。

(4)免於扣押和拘留的原則。該原則是指執行機關不得對被執行人的部分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這壹原則的基礎是,被執行人的生命權高於債權,被執行人的精神利益高於債權人的物質利益,維護公序良俗高於私人利益。

查封、扣押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表現形式,壹經作出即具有公法的效力,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具體而言,查封、扣押措施具有以下效果:

查封、扣押行為壹方面限制了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權和使用權;

另壹方面,查封和扣押措施也可能對執行程序之外的普通債權人和對被查封或扣押的財產享有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人的權利產生影響。對於壹般債權,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參照破產程序,由全體壹般債權人平均受償。當然,享有擔保物權和優先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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