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藥品的產品質量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對產品質量責任的壹般規定辦理;藥品質量問題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像其他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壹樣,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藥品質量問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瑕疵擔保責任。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對未事先說明產品應當具有的性能、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等標明的質量條件的藥品,應當賠償給藥品使用者造成的損失。(2)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民事侵權責任,通常稱為產品責任。對於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造成用藥者人身安全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藥學、醫學等技術人員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能力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註冊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應當將化學原料藥壹並審批,將與藥品直接接觸的有關輔料、包裝材料和容器壹並審批,將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壹並審批。本法所稱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配制處方時使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