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當事人不同意撤訴或者法院經審查認為撤訴不當的,壹審原告不能在二審撤訴。
二審法院將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壹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
準許撤訴的,壹並撤銷壹審判決。
二審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訴後原審原告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數據:
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
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
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
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
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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