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內容不明確的規定如下: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所以,既然妳對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盡事宜進行了後續協商,本後續協議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後續協議有爭議時,就存在合同糾紛,可以參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問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爭議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自的實際情況,不經過司法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和解是解決糾紛的常用方式。然而,由於和解協議缺乏法律約束力,壹些人可能會食言,使和解結果成為壹紙空文,延誤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爭議雙方選擇壹個可信賴的第三方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通常基於雙方相互理解和和解的原則。這種方式比和解更容易解決糾紛,但由於調解協議沒有和解協議那樣的強制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不盡如人意。
3.仲裁。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妳們在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給合法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規則進行調解,依法做出裁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以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後途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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