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新的物權。
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的新內容(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轉移的,當事人不轉移占有就不能創設動產質押)
3.壹物壹權原則
(1)壹個所有權的客體只是壹個獨立的客體,壹個集體的客體原則上不能是壹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該是壹個多重所有權的客體。
(2)壹個獨立的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但壹個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是多人,多人享有壹個物的所有權,而不是多重所有權,所有權還是壹個,但主體是多人。
(3)在* * *份額中,每個* *人按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不是單獨的所有權。
(4)壹物上可以有數個物權,但相互之間不得有矛盾。壹物壹權主要是指壹物上只能設定壹個所有權,而不是說壹物上不能設定多個物權,比如壹物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
(5)壹個事物的某壹部分不能有單壹的所有權,而壹個整體只能有壹個所有權。
4.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於是,不動產的權利地位以“登記制度”來表示,而動產的權利則以“占有”來表示。
(2)公眾信任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在物權依法公示時,即使公示方式所顯示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
公信原則賦予公示內容以公信力。
可信度的含義
1.如果壹方當事人在享有或變更物權時按照法律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該公示而有所作為,則第三人取得的物權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事後的物權真實狀態不壹致,也將受到保護。
2、如果當事人在享有、變更財產權時依法進行公示,其財產權足以對抗第三人。
3.當事人享有或者變更財產權時未依法公示的,其財產權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