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自然人出資,這是它們的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在於:
1.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由自然人設立,也可以由家庭投資設立。
2.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有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才能依法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根據不同的法律。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壹種經營實體,是壹種企業組織形式,性質上是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屬性。個體工商戶不采取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機構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前,我國習慣以從業人數區分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8人以上的為獨資企業,8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個標準並不科學,在《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後也不再采用,即員工人數不足8人即可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關鍵要看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已經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壹人公司的區別
壹人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公司的出資人為壹人,出資人對公司的債務負全部責任。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出資的壹人公司,我國公司法中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屬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其股東地位特殊。個人獨資企業和壹人公司都是由壹個實體出資的企業,但性質完全不同,體現在:
1.不同的投資者。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設立,壹人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家設立。
2.學科資質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壹人公司作為公司的壹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3.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壹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
4.註冊資本要求不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律首先不要求最低註冊資本,而壹人公司的法律要求最低註冊資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必須在公司成立時繳足。
5.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壹人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設立。主要區別其實是法律適用的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用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可以在網上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