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交通事故中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認定和標準是什麽?

交通事故中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認定和標準是什麽?

車禍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擴展數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給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定期給付的時間、方式和給付標準。實施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繳費金額進行相應調整。定期支付根據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補償期限的限制。

綏寧縣政府——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上一篇:健康促進法什麽時候正式實施?
  • 下一篇:借了別人的車出了事故誰負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