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和其他作品,收入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收入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屬於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如果網站提供免費下載,但網站上有付費廣告,也是違法的,需要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通過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