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真正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己生過孩子的親屬和自己生過孩子的親屬。包括已經離開身體的直系長輩血親和已經離開身體的直系晚輩血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妳顯然不是這樣。
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雖不是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包括長輩的等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血親,晚輩的等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血親,與自己等同的同輩旁系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系的遠近。世代計算方法:壹代為壹代,計算直系血親時考慮壹代,然後從第二體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第二代,向上數至祖父母為第三代;倒數到第二代子女,倒數到第三代孫輩,以此類推。
擴展數據:
在計算旁系血親時,必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來確定世代。來自父母的是兩代以內旁系血親,來自祖父母的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此類推。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與自己的身體相對)。
不管是同輩還是非同輩,只要是從祖父母到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有同輩的兄弟姐妹、堂兄妹、表兄弟姐妹;有叔叔,有伯伯,有姑姑,有侄子,有叔伯,有姑姑,有侄子。超出這個範圍,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計算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血親向上計數到兩個同源血親,本身就是壹代。如果兩邊的數相等,任壹邊的數就是它們的代數;如果兩邊的數不相等,則代數是較大的數。
我國現行法律采用傳統的世代計算方法來區分親屬關系的遠近,即壹代、從壹代算起、父母兩代、祖父母三代等等。據此,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可以列舉如下:
(1)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包括混血兄弟姐妹,混血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名義上是兄弟姐妹,但沒有血緣關系。
(二)與祖父母相同的下壹代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叔伯、姨甥、甥女、叔伯、姨甥、甥女。
(3)來自祖父母的同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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