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價值取向。第壹,在立法宗旨上體現了“為民”。著力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二是體現了醫保基金使用和享受醫保經辦服務的“便利”。要求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服務。第三,體現了提供醫療服務的“惠民”。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其次,織牢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的籠子,防止百姓的“救命錢”變成“唐僧肉”,是核心內容。壹是明確了相關主體在資金使用中的責任。二是規定構建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系。三是安排建立了醫保、衛生、中醫藥、市場監管、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四是對加強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提出了要求。五是規範了監管形式。六是規定了監督檢查的措施和程序。
第三,著力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條例》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個人的違法行為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騙保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和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