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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各公司作為法律主體,可以作為股東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能對所投資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考慮到今後可能會有其他需要研究的情形,在法律中進壹步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法律允許公司以自有資金經營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對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僅限於出資範圍內的有限責任,但法律也允許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但是,無論妳投資的是什麽樣的企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妳都不能對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根據公司章程和擔保,公司不能對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如果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能會直接導致公司破產或其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這種情況蔓延,很容易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甚至直接危及社會穩定。為了保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護公司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現行法律規定有利於維護公司聲譽、企業經營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 *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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