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2、生產經營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生產經營營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經營腐敗、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產品。
6.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7、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