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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屬於哪種合同

壹、醫療合同的法律類型有哪些?

1,壹般醫療服務合同,壹般醫療服務合同是壹種疾病診療合同。普通醫療服務包括門診、住院和手術治療。

2.健康檢查合同。健康檢查合同是以早期發現疾病或了解健康狀況為目的,約定由醫生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查的合同。

3、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服務需求者沒有健康問題,但接受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合同。

4.其他醫療服務合同。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醫療領域的範圍已經大大超出了診療的目的。如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非治療性流產手術等。

二、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內容1、醫生的義務(1)診療義務。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對患者的病情進行診斷,然後給予相應的治療,是醫生的主要義務。醫生在履行治療義務的過程中,應當盡力減輕患者的痛苦,因此也有義務使用最簡潔、迅速、最好的醫療手段。

(2)說明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侵害性,為了使其行為合法,必須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這就需要醫生向患者說明醫療行為的範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同時,醫生有義務向患者及其親屬介紹病情。

(3)保密義務。把病人病情的真實情況全部告訴醫生,有助於醫生對病人的準確治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了解患者的各種病情,無論是患者告訴的,還是診療中了解到的。因為病人的病情涉及個人隱私,未經允許,醫生不得向他人透露。

(4)制作和保存治療記錄的義務。無論是對於解決醫療糾紛,還是對於患者的繼續治療,治療記錄尤其是病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醫生有義務做好病歷和其他治療記錄。

(五)其他義務。醫生交付各種文件的義務。具有特殊法律和內容的醫療服務合同中的各種義務。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義務。由於設備和技術的限制,醫院應當提示患者轉診的義務。醫療方有義務對患者及其家屬在醫院治療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護。出於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醫生不得有收受賄賂、誇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2、患者的義務(1)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醫療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患者在接受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後,有支付醫療服務費的義務。

(2)配合治療的義務。醫療行為是壹種依靠醫患互動來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

(三)其他義務。患者還應承擔先行賠付、賠償和損害賠償的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義務。如果患者堅持出院未痊愈,醫患雙方簽訂“自動出院風險自擔”的免責條款,減輕醫生的責任。

只要是合同,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中就有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醫療合同和普通合同是壹樣的。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良好的協議,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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