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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誰來舉證?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負有如下舉證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醫療機構以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為由,承擔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2.因此,醫療事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醫療機構必須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推定存在因果關系且存在;

3.這裏需要說明的是,這並不是說患者不需要為任何事實提供證據,而是患者必須為在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和損害事實提供證據,醫療機構只有在能夠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和醫療單位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

醫療事故糾紛的起訴方式:

1,起訴要註意訴訟時效制度。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有時效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最終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但醫療事故屬於身體傷害所需的賠償,訴訟時效只有壹年,從認定為醫療事故之日起算。當事人協商、調解、等待不得超過訴訟時效;

2、起訴要有合適的原告和被告。原告通常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壹般是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被告壹般指醫院,主治醫生代表醫院的職務行為,壹般不能作為醫療糾紛案件的被告;

3.必須有合理的賠償要求。賠償金額應依法在合理範圍內確定。如果超出合理範圍,不僅得不到法律支持,還要承擔額外的訴訟費用。

4.必須有證據支持妳的主張。最重要的是鑒定結論。沒有鑒定結論的,需提供或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病歷,向法院申請鑒定;

5.尊重法庭的審判程序和秩序。醫患雙方都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他們對壹審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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