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結案,壹般在受理案件後壹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如果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壹般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左右會開庭審理。有涉及公告送達傳票的案件,需要等到公示期滿後才能審理。
法庭審判過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綜上所述,本次開庭時間需要等待法官的通知。法官發出開庭通知後,壹般會在開庭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內開庭。法院審理案件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不同,同壹類型案件的壹審、二審程序也不同,所以審判程序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