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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就業期間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壹般來說,員工在受雇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是必須是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所以需要判斷員工在雇傭期間是否造成他人損害。如果不是在雇傭期間,或者用人單位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不得實施該行為,但仍然實施該行為,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該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是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需要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安徽省高院也出臺了類似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履行職責或者從事雇傭活動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向駕駛員要求賠償。在實踐中,有幾類來確定員工(司機)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有的法院簡單參照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來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有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而不是單純依靠事故認定的責任。此外,還有第三人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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