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候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所謂“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了侵害”,就是客觀上有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無論當事人是否實際知道,都推定其知道權利受到了侵害,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此時起計算。比如1993,某無名氏患者在某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輸了200 ml血,5個月後在某醫院確診為乙肝。當時的病例記錄了這次輸血的歷史,並指出是乙肝的原因,患者壹直在B醫院治療,從未到A醫院申報過這種情況。1996年初,由於單位醫療制度改革,要求患者自己承擔部分醫療費用。此時,患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醫院承擔這部分醫療費用,並表示剛知道乙肝與輸血有關。法院開始受理此案,並通知了某醫院。某醫院法律顧問及時提出本質安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分析意見,法院後來駁回了錢媛的訴訟請求。2.《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人;(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4.可見,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壹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鑒於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實踐中壹般采用“明知”而非“應知”的標準。具體來說,當患者知道存在危害後果時,可以作為壹年訴訟時效的起點;或者損害後果發生後壹段時間,患者通過某種手段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即知道醫院有過錯),也可以作為壹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如果患者在最終損害後果出現後超過20年不起訴,將失去勝訴的權利。同時,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在壹年內向醫院提出賠償請求,或者雙方經過第三方監管機構調解,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仍為壹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四條* *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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