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壹直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難點。近年來,隨著醫療機構的改革,壹些醫療機構正在市場化運作,社會醫療美容整形機構越來越多,患者在醫療機構的醫療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越來越多。因此,壹些地方性法規將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例如,浙江省的實施辦法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和因醫療機構診療失誤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責任,明確將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福建省的實施辦法也明確將醫患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領域,但多數省份並未就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關於醫療糾紛是否屬於消法保護範圍,目前有三種觀點:
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適用於醫療糾紛。原因在於,我國的衛生服務是政府實施壹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服務,這就決定了醫院不能作為壹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社會效益為先。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的壹般消費行為是特殊消費行為。同時,患者不是消費者,醫院的醫療消費仍然堅持政府指導價,不跟隨市場。因此,患者支付的費用並不等同於接受的醫療服務。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適用於醫療糾紛。
認為醫院提供的服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服務,其銷售的藥品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醫院提供的服務和銷售的藥品也是有償的。因此,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於醫院糾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壹般來說,醫患關系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管轄。而我國醫院目前還沒有完全投入市場,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市場調節價。因此,還應適用其他特別法律或相關立法。
基於以上觀點,我個人認為還是需要全國人大盡快立法,明確醫療服務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單方面聽取衛生系統的意見或者壹種聲音是有失偏頗的。最高立法機關可以根據患者、消費者協會、專家學者等社會人士的意見,在必要時召開立法聽證會和專家座談會,盡快明確和完善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