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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如何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訴訟的方式如下:

1.起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書,交納起訴費用,等待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受理:法院審查起訴材料,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

3.應訴通知書: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屬於自己管轄的,將通知被告應訴;

4.開庭審理:受理後,由法官安排具體審理時間。開庭後,原告和被告均到庭,依次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和陳述最終意見;

5.委托鑒定:需要對訴訟中的傷者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者傷殘情況進行鑒定的,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然後法院將委托書及所需相關材料送達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等待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結論;

6.判決:法院將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全部證據,適用相關法律,制作裁判文書;

7.裁判文書的送達和上訴: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任何壹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雙方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

8.二審:上訴後,二審法院將組織審理,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判決。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後生效;當事人仍不服的,除非有符合再審條件的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9.強制執行:賠償義務人在判決生效後指定日期內未支付款項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申訴程序: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或者在知道再審事項存在的規定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壹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然而,應該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少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導致醫療事故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事故、醫療過失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相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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