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對需要急救的病人,醫生應當采取急救措施,不得拒絕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因設備或者技術條件無法救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醫生的工作職責
1,在院長、醫務處領導下,負責急診醫療工作。
2、負責組織和參與急診病人的診治、危重病人的搶救、復蘇和監護,及時組織院前急救。
3、經常檢查急救藥品和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4.參與組織校外急救隊,分配車輛,配齊藥品和器械,放在固定位置,隨時處於應急狀態。
5、負責組織本科業務培訓、人員培訓和技術考核。安排實習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並擔任教師。
6、督促本科人員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定期進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和差錯。
7、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醫德教育。掌握下屬人員的思想狀況、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提出考核、晉升、獎懲、培養使用的意見。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生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緊急救治。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
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