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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享受工傷保險後,還能享受侵權賠償嗎?

法律主觀性:

當然可以。首先,工傷保險賠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法屬於社會保險法的範疇,具有“公法”的性質。它以社會聯系思想和社會風險理論為基礎,以維護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為目標。旨在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時得到必要的救濟,防止其陷入生活困境。侵權賠償基於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其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由工傷保險機構代替,也不能因受害人獲得工傷保險賠付而免除。其次,工傷保險賠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不能相互替代。最後,雙倍賠償是可行的。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在性質上,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有著本質的區別。但由於工傷保險的賠償是以工傷事故的發生為前提,並與勞動安全事故或勞動保護缺陷有關,所以工傷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行為。這就引出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國際上處理這壹問題的方法有四種:壹是工傷保險代替民事損害賠償;二是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要支付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和保險利益在差異上是互補的。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投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相比,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勢:無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都應當由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要全額賠付。在民事侵權中,考慮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減少賠償金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者得到及時、充分的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脫高額賠償帶來的困境,避免行業風險過大帶來的不利競爭;工傷保險也有利於和諧勞動關系,避免勞動矛盾和糾紛。鑒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通過繳納保險費來承擔責任,對雇主和雇員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倍賠償。但是,勞動者受到工傷,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員工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受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交通事故第三責任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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