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十八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批準註冊的衛生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從事下列活動的醫師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註冊手續:
(壹)參加規範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緊急醫療救援、慈善或其他公益醫療、義診;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
(三)在醫聯體內部醫療機構執業。
第三十二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醫生參加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醫生應當服從調遣。
第五十五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拒絕對需要急救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因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衛生主管部門命令的;
(四)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