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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衛生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改善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制定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醫德規範)。第二條醫德,即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是醫務人員應當具備的思想素質,是醫務人員與患者、社會、醫務人員之間關系的總和。醫德是指導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準則。第三條醫德規範如下。(壹)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盡壹切可能減輕病人的痛苦。(2)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平等對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體貼患者。(4)誠信。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五)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實施保護性醫療,不泄露患者隱私和秘密。(6)互相學習,互相尊重,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和同事的關系。(七)嚴謹求實,開拓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第四條為有效實施本規範,必須堅持醫德教育,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認真開展醫德考評。第五條各醫療單位必須把醫德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作為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和評價本單位工作質量的重要標準。第六條醫德教育應當以正面教育為主,理論聯系實際,註重實效,長期堅持。有必要對醫院新成員進行崗前教育,並使之成為制度。未經崗前培訓不得上崗。第七條各醫療單位應當建立醫德考評制度,制定醫德考核標準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考核,建立醫德考核檔案。第八條醫德考評方式可分為自我考評、社會考評、科室考評和上級考評。特別重視社會評價,經常聽取患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九條醫務人員醫德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申請工作、加薪、晉升和評選先進工作者的首要條件。第十條獎優罰劣。對嚴格遵守現行醫德規範,具有高尚醫德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遵守醫德規範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醫德規範,經教育不改者,應根據各自情況給予處分。第十壹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醫院和診斷醫務人員,包括醫生、護士、醫務科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也應參照本規範精神執行。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和醫療單位可根據本規範的精神和要求,制定醫德規範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第十三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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