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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可以行使的合法權利包括

法律主觀性:

在醫療活動中,患者知情權是指公民應當享有的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醫師應當向患者如實介紹自己的病情或者其實用性,但應當註意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那麽患者有什麽權利知道呢?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知道自己要做什麽樣的檢查項目;明白自己應該如何選擇醫生;了解可能會發生什麽樣的醫療風險,了解影響自己病情預後應該註意的事項。同時,告知患者就診時應遵守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醫護人員看病要尊重診療權利;了解特殊檢查和操作需要履行的簽字程序;知曉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註重語言藝術和效果,註意說話的方式和態度,對患者要親切溫和,避免惡性刺激,不要對患者冷淡或漠不關心。介紹病情時不能使用“沒什麽”、“不可能”、“會”等不負責任或不確定的詞語。要以協議方式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對個別患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耐心勸說,既要體貼關懷,又要掌握原則。不要直接告訴患者病情惡化和預後不良的情況,必要時由負責的醫務人員或上級醫務人員進行解釋。術前應說明手術方式、術中及術後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及意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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