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不屬於審判、檢察、立法的其他法律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的解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權力,並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的原則。
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九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公開征集的行政法規制定申請和行政法規制定方案進行評估論證,突出重點,統籌規劃,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相關改革經驗基本成熟;
(三)擬解決的事項屬於國務院職權範圍,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第十二條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
(三)本著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簡化行政程序;
(四)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以及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五)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