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
二是對被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的補償(即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對員工曠工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範圍。
因此,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擴展數據:
某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以曠工為由辭退了7名員工,擔心他們缺乏法律知識可能會錯過維權的最佳時機,從而免於支付經濟補償金。
日前,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使公司主動找到員工要求和解,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獲得了經濟補償。
7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從2年到12年不等。後來由於公司業務收縮,服務範圍由北辰區改為津南區。為降低人工成本,公司以曠工為由提出與7名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接到通知後,7人認為公司決定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向北辰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受理申請後,中心指定金晨律師事務所趙建娜律師承辦此案。據了解,公司因員工曠工等原因將其辭退,從而免除其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由於勞動關系無法維持,員工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下維權的關鍵是在公司之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律師調查後發現,所有勞動者都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以此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經濟補償。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通過快遞郵寄至公司,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仲裁申請書,辦理仲裁立案手續。
公司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得知已提起仲裁,理解開庭後果,開庭前主動找到工人要求調解。經過多次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4萬余元,7名員工領取補償金後辦理了退股手續。
百度百科-企業員工獎懲條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國新聞網-公司通過為7名曠工員工維權,獲得了降低成本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