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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的民主立法主體

對於法定的立法主體,民主立法主要從兩個方面要求他們:壹方面要求他們真正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請命的民主意識,充分了解民情,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及時反映民意,特別是要了解、代表和反映所在選區人民的民意,通過提出議案為選民排憂解難;另壹方面要求他們具備並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養和能力,從立法原則、立法技術、立法內容、法律規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見解。,從設計立法計劃、提出立法建議,到對法律草案進行討論、審議、表決,使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文本的字裏行間得到具體、科學、合理、有效的落實。人大代表在審議立法時要敢於發表意見,善於講真話。在對立法進行表決時,我們應該代表人民(特定選民)的意願。如果個人判斷與組織要求不壹致,應當允許人大代表根據個人意見進行表決。在代議制民主下,很難讓所有人都有機會直接參與立法,絕大多數人只能在立法過程中間接當家作主。為了彌補代議制民主立法的缺陷,瑞士等壹些國家設計了公民投票、全民公決、民主復議或民主復議立法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實現代議制下的民主立法。在我國,立法主體(如全國人大代表、專門委員會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等。)在正式的立法程序中都是合法的,而且數量非常有限。他們代表億萬人民行使民主立法的權力。法定立法主體之外的絕大多數人只能間接參與或影響立法。

在民眾參與立法的過程中,公民個人、公民代表、專家、專業(行業)團體、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所表達的意見往往分量不壹,有時甚至相左。特別是如何重視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如何充分有效地反映作為立法信息不對稱壹方的公民的意見,如何看待和解決這些問題,是社會主義制度下民主立法真假的現實考驗。對於法定立法主體之外的人來說,民主立法應該主要保障他們“知情”和“參與”(包括監督)的民主權利。民主立法中的“告知”,壹是人民要知道立法機關的壹切活動,以及NPC代表在立法過程中的態度、言論和行為;二是公眾要知道法律草案的理由、原則、主要內容、法律責任和後果;第三,民眾所了解(得知)的立法信息要真實、全面、充分、及時。就立法機關而言,要堅持公開立法的民主原則,公開立法為常規,私下立法為例外。參與民主立法,壹是人民群眾參與立法規劃、立法起草和立法討論應有制度化、程序化的安排,如立法聽證、立法咨詢、立法討論等;第二,公眾參與立法的信息、資料、時間、程序都應有具體的安排和保障,立法參與和監督是壹種常態;第三,民眾參與立法不能等同於行動。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具有壹定的法律意義,能夠在壹定程度上影響立法進程和立法結果。中國不實行三權分立、兩院制、立法遊說團體、議會團體等參與或影響立法的制度,新聞媒體在立法中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在這種條件下,如何保證人民參與立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保證人民的不同利益和訴求得到尊重和考慮,需要從制度和程序上認真研究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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