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承包人主張折價補償的,應當在工程質量合格的基礎上,參照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進行補償(如果無法判斷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則參照最終的合同進行補償)。需要註意的是,“參照合同”不等於“按照合同”。“參考合同約定”應作限制性理解,即僅限於合同中對計價標準的約定。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扣除工程款的原因以及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返還。民法典的這壹規定,有助於避免實踐中常見的誤解,即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膨脹,可以解釋為直接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工期損失、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
實踐中,由於合同無效,當事人不能直接依據合同主張工期損失、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存在損失無法賠償的巨大風險。
妳對建築工程的法律規定有什麽看法?
(1)從體系上看,該條應該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的專門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處在於,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是承包人將勞務和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過程。基於這種特殊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實際上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設中投入的勞動力和建築材料。最終結果是名義上適用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其實類似於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適用折價賠償原則。
(2)建築工程的驗收程序有很多種,大致可分為分批檢查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專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從流程上看,竣工驗收是最後壹道驗收程序,標誌著整個工程已經完成了全部建設任務,可以交付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以下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果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價款進行折價賠償。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