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辦理居民身份證需要哪些材料?
1.首次年滿16周歲的本市居民,需要辦理身份證的,須攜帶本人戶口簿和兩張大頭身份證照片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2、補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掛失,在居民身份證遺失3個月後需要補領居民身份證尚未找到的,必須持本人戶口簿、個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身份證大照片兩張,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3.從市外遷入、變更居民身份證事項、身份證過期或身份證破損、不全需要辦理新身份證的,須持舊身份證照片兩張、戶口本和本人大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手續,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4.臨時身份證,因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申領、補領、補領證》需要身份證的,須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照片四張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再到分局大廳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