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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水汙染防治法》,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排汙單位有()

《水汙染防治法》規定,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排汙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1.根據《水汙染防治法》對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排汙單位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據《水汙染防治法》,造成嚴重水汙染的排汙單位必須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是對長期超標、汙染嚴重,但未得到有效治理的排汙單位設定期限,使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行政措施。限期治理的對象是那些造成嚴重汙染的企事業單位。

二、辦理審批手續的期限

因為限期治理是壹種強制性的行政措施,對排汙單位的生產影響很大,水汙染防治法規定了限期治理的審批程序,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種情況,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汙單位,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方案,定期報告治理進展情況;環保部門應對排汙單位的治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限期驗收;排汙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壹個月內向作出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以上是關於對水體造成嚴重汙染的排汙單位必須限期治理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汙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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