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的姓名、年齡和性別;
2、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立遺囑的理由;
4.財產狀況(名稱、數量、位置以及是否擁有或抵押等。)遺囑處分;
5.擬處置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
6.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和年齡;
7.處理財產和其他事務的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期限以及是否有遺囑執行人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9.立遺囑日期和遺囑人簽名。
二、寫遺囑要註意什麽??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在立遺囑時應當有意識,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
2.立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這部分遺囑應當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該符合形式要求。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書面遺囑、書面遺囑、印刷遺囑、視聽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己寫遺囑的,應當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標記;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與其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采用錄音錄像方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至於口頭遺囑,遺囑人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而且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5.立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有數份遺囑。如果內容有沖突,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是,經公證的遺囑不得通過書寫、書寫、錄音或口頭遺囑的方式予以撤銷或變更。
:1遺書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書寫,書寫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親自寫,不允許拿別人的書或記錄。要求自己簽字,不允許別人簽字。3.必須註明日期、月份和年份。
法律依據:《民法》第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