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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分類

法律分析:政治生活的義務和壹般民事關系的義務。如納稅和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定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壹般的民事法律義務。

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做壹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和贍養的義務;消極義務是不做某些行為的義務,比如不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

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界的義務,是指對普通人的義務,如不侵犯任何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他人的義務,是指對特定人的義務,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第壹項義務和第二項義務。這種區分的標準相當於權利中原始權利和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第壹種義務是相對於原始權利而存在的,即不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種義務對應於派生權利而發生,即因侵犯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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