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場所,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網上預訂,可采取錯峰限流等措施進行營業。原則上同時接納人數不超過最大承載量的75%。
三、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的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含托管服務機構)可以在開學後有序開業。營業前,要儲備環境消毒防疫物資,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細化各項防控措施;營業後將實行相對封閉管理,減少參觀人數。師生和員工進入時需要佩戴口罩並檢查體溫,加強場所通風和消毒。
四、所有公共場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繼續實施入口測溫、衛生碼檢、檢查口罩佩戴等防控措施,並定期做好環境消毒工作。
五、音樂會、音樂會、體育賽事等大型公眾聚集活動在落實主辦單位主體責任並經過嚴格評估審批後,可以有序恢復。建議在網上舉辦各類會議、慶典、展覽、講座、培訓、招聘等人群聚集活動。對於線下活動,要按照“誰舉辦、誰負責”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細化防疫措施,合理控制活動規模,有效減少人群聚集;積極倡導紅事白事從簡,並報社區(村)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