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生效的1950憲法規定,印度是壹個聯邦制國家,是壹個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印度采用英國議會民主制。公民不分種族、性別、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任期5年。總統根據總理領導的部長會議的建議行使其職能和權力。議會由聯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組成。聯邦委員會有244個席位,其成員由各州和中央轄區的立法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壹次,1/3。聯邦議院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憲法規定副總統是聯邦議院的合法發言人。人民院是國家的主要立法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和修改憲法;控制和調整聯邦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提出對聯邦政府的不信任案,有權彈劾總統。人民院共有545個席位,其中543名議員由選舉產生,另外兩名議員由總統直接任命,每五年舉行壹次大選。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有權解釋憲法和審理中央政府與各州之間的糾紛。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總檢察長由總統任命,主要職責是就執法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和建議,完成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檢察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州有高等法院,郡有郡法院。
印度是資本主義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但他在印度加爾各答獨立廣場的職責是象征性的,實權在總理手裏。該國總統和副總統任期五年,由壹個特設選舉機構間接選舉產生。當總統無法行使權力時,印度副總統不會自動接任總統。行政權由總理領導的部長會議(即印度內閣)行使。議會中的多數黨向總統提名總理,總統任命總理。然後總理會向總統提名副總理和其他內閣成員。印度國務院有壹名國務秘書和幾名國務委員。沒有副國務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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