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疫情風險評級——國務院疫情風險評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和常態化防控四個等級。
1.高危地區:壹般是指新冠肺炎累計病例數超過50例,14天內出現聚集性疫情。將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居住的區域,以及活動頻繁、疫情傳播風險高的工作場所和活動場所劃為高危區域。原則上以居住區(村)為單位界定,可根據流動調查結果調整危險區域。
2.中等風險區:14天內新冠肺炎新增確診病例,新冠肺炎累計確診病例少於50例;* * *共確診50余例,14天內未發生聚集性疫情。將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停留、流動壹定時間,可能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工作場所、活動場所等區域劃為中等風險區域,根據流動調查結果劃分風險區域範圍。
3.低風險地區:未確診新冠肺炎病例,或連續14天未新增確診新冠肺炎病例。風險區是指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開展“個人防護,避免聚集”,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城。中高風險區全部解除後,各縣(市、區、旗)將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
4.常態化防控區:無疫情的縣(市、區、旗)實行常態化防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訂)。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國務院關於加強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四,加強高危崗位人員防控。各口岸城市要調查明確本地直接接觸入境人員、物品和環境的高危人員範圍,督促相關單位進行登記,落實標準化防護、閉環管理、高頻核酸檢測、日常健康監測零報告等措施;相關人員在閉環管理期間,不得與非閉環管理人員接觸。推廣“14+7+7”(14天封閉管理運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護)做法,做好交接班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封閉管理運行時間進行適當調整。實行輪班制後壹線人員不足的地區,有關省份要統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