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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坐牢時間會推遲嗎?

疫情期間可以延遲刑事拘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目前因為疫情,公安機關對部分違法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不代表不再拘留。

疫情期間,宣判後執行。在沒有規定疫情需要延期執行刑罰的情況下,刑罰仍需如期執行。同時,看守所和監獄的疫情比社會要好,沒有理由不執行刑罰。

疫情起訴會不會延遲?

可以,但在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的案件,承辦法官可以視情況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疫情防控期間舉行的公告案例,如符合條件,可如期舉行線上或線下發布;不符合條件的,可酌情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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