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
甲類傳染病病例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隔離期間其工作單位不得停發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和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