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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

法律分析

故意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故意監護制度對於全面保護完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監護權利和責任如下:(1)人身監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人身看護權和管教權的內容。成年人的監護,內容大體相同,略有不同,並不具備管教的內容。具體包括指定居所權、索回權、個人事項約定權、贍養義務、監督教育義務、醫療照顧義務。(2)財產保管:監護人應充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具體內容是:對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禁止財產受讓人的義務。(3)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首先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人,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其次是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行為。對於被監護人的訴訟活動,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代表被監護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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