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要求在起訴書中確定案由。案由立案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確定。由於部分當事人起訴時可能對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認識不清或存在問題,可能導致法院在確定案由時出現錯誤。確定案由不是駁回起訴的理由。如果被告認為案由錯誤,可以要求法院予以糾正。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駁回。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後,當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符合審判後形成的、可以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另案處理。因此,案件因案由錯誤被駁回後,可以用正確的案由重新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壹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第壹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民事案件的受理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二)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沒有提出異議;(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百壹十二條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