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法律規定特定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由房屋拆遷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該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協議並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協議不符合有關批準文件規定的。
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範圍、期限、方案和計劃進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要求的,可以認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政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三)拆遷協議約定的補償形式和金額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的。我國拆遷法律法規中有三種拆遷補償方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約定應當對被拆遷人采取其他補償方式的,該協議約定的補償方式違反《拆遷補償方式管理條例》的規定,無效。
(四)拆遷安置房屋的面積、位置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確定的周轉過渡的有關條款與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
(六)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外訂立拆遷協議的。根據本案爭議發生時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城市房屋拆遷不得超出批準的拆遷範圍和批準的拆遷期限。
(7)拆遷人與房屋拆遷範圍外的當事人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拆遷協議無效。
(8)拆遷協議的其他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