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個人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應當使用個人信息,保存的個人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在互聯網上安全交換個人信息,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