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約定擔保,要看是壹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是壹般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銀行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免除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保證人與銀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銀行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相關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銀行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於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要看是什麽樣的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是否還在訴訟時效內。保證人分為壹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壹般保證人是指當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壹般保證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連帶保證人是指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只要還款期限已過,債權人就有權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壹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未約定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視為連帶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人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