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利用婚姻作為免除債務、補償欠款的手段,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1.已經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我國法律對婚姻自由原則的規定。海南郭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文立表示,所謂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婚姻自由不是說在婚姻問題上可以為所欲為,而是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婚姻問題。
2.婚姻作為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既要遵守民法典分則中關於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又要遵守民法典總則中關於民事行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即任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上述案例中,借款人與債權人在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以婚姻作為免除債務、補償債務的手段,明顯違反了民事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債務不能壹筆勾銷。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借款人在雙方結婚前向債權人借款,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會將所借款項全部用於償還其婚前的其他個人債務,故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不會因結婚而消滅。因此,在沒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債務免除的情況下,該債權仍屬於債權人婚前的個人財產權利,雙方婚前形成的合法借貸關系仍受法律保護。雙方離婚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返還。
婚姻雖然是自由的,但婚姻是雙方為了以後更好地共同生活,在壹定感情基礎上建立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婚姻問題上壹定要謹慎,不能太隨便。尤其是雙方有金錢往來的,更要格外謹慎,不要因為感情而失去理智和判斷力。作為放款人,要註意保留能證明放款時間、金額、用途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